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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迪马股份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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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迪马股份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八度 发表于 2022-8-13 00:00:00 浏览:  2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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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5证券简称:迪马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4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罗韶颖、易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45041506X3)存在以下问题:(一)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
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15万元左右。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05361.04万元,并同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你公司实际业绩较业绩预告由盈转亏、金额差异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未对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及2022年一季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易琳、董事会秘书王
骏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韶颖、易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管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充分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管理人员也会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内部宣贯,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管控和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强化合规内控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内幕信息的管控;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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