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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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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8-18 00:00:00 浏览:  6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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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817第0891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正文....................................................3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3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关于本次募投项目.................................3
二、《审核问询函》第6.1题.......................................13
三、《审核问询函》第6.3题.......................................22
第二部分: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更情况..................................30
一、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变更情况......................................30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变更情况.......................................30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31
四、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的变更情况.................................32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更情况....................................45
六、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更情况................................48
七、发行人组织架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变更情况..........48
八、发行人的税务变更情况.........................................49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变更情况..................51
十、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53
十一、发行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情况的变化..........................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817第0891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交所于2022年7月8日下发了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49号《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遵循上交所的要求就上述《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以及发行人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
变化以及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中,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部分,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
分“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更情况”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它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的相关表述。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包括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和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其中,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分为两个子项目,艾睿光电子项目是在原产线基础上拓展和丰富红外整机生产线;合肥英睿子项目针对高端户外光
电产品和全自动红外智能终端产品两个新方向搭建研发中试线,以及高端户外光电产品批量生产线;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致力于红外、激光、微波
等新型智能光电传感器技术及产品研究,属于公司向主营业务产业链上游的延伸。
本次募投项目状态均为在建,其中,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研发成果、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与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的区别与联系,项目实施后对业务结构的影响;(2)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技术及人员储备情况,是否已具备产品生产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3)结合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发行人的技术水平、产能
利用情况、在手订单、可比公司产能布局等,分析新增产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新增产能消化措施及其可行性;(4)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投入情况,是否存在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召开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问题20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拟使用土地情况如下: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及烟台齐新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
项目的用地情况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及烟台齐新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
均拟利用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实施建设,该宗土地位于烟台市经济开发区贵阳大街13号。该宗土地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为鲁(2017)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05254号。该宗土地的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116788.80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60年12月2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艾睿光电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烟台齐新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烟台齐新52%的股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前述二个项目涉及的房产归属于发行人所有,并在未来通过租赁方式分别由艾睿光电、烟台齐新使用。
2.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像终端产品项目
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像终端产品项目的建设拟利用合肥英睿自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该宗土地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鸡鸣山路与彩虹西路交口西北角。
合肥英睿已取得该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编号为皖(2022)合肥市不动
产权第1036736号,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
24484.30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1月13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力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均在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展建设,拟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权属清晰,满足相关项目建设及使用的需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研发成果、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与现有业务及产
品、前次募投的区别与联系,项目实施后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研发成果、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除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将用于投资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和智能光电传感器中试平台项目,其中红外热成像整机分别由艾睿光电和合肥英睿实施。
艾睿光电是公司目前最主要的整机产品生产平台,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主要系在原有整机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整机及模组的生产规模及品类,满足日益扩大的多样的市场需求,其主要产品包括非制冷红外探测器、机芯模组及整机,制冷机芯及整机。
合肥英睿目前尚无整机的规模生产能力,红外热成像终端产品项目投入目的主要在于提升其在高端户外光电产品和全自动红外智能终端产品的技术实力以及
量产能力,未来合肥英睿产能主要用于满足国内外民用市场需求,其主要产品包括个人视觉热像仪系列、夜间辅助驾驶热像仪系列、测温热像仪系列、消费类热
像仪系列、执法类热像仪系列。
智能光电传感器中试平台项目依托发行人在红外热成像领域的技术储备,计划服务于发行人非制冷红外传感器的封装测试环节以及制冷探测器、MEMS 传感
器以及微波器件等新业务的封装测试,在满足发行人现有业务非制冷红外传感器的产能扩张以及高端封装测试需求外,为后续业务布局拓展提供研发及产能储备,提升发行人在光电传感器领域的技术实力以及量产能力。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项目与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的区别与
联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的区别及联系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属于发行人当前主营
业务中的红外热像仪整机业务,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红外热成像终端应用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方向相近。但本次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涉及的整机的品种更多,产能更大。
发行人目前的红外成像整机项目均由全资子公司艾睿光电实施,其他子公司不具有大批量生产能力,整机产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资项目中的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分为艾睿光电以及合肥英睿两个子项目,其中艾睿光电是在原产线基础上拓展和丰富红外整机生产线,主要产品与前次项目基本一致。合肥英睿的业务以户外运动产品为主,针对高端户外光电产品和全自动红外智能终端产品两个新方向搭建研发中试线,以及高端户外光电产品批量生产线,满足客户小批量生产以及大规模整机产品出货的需求。目前公司整机产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加大投资具有必要性。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致力
于红外、激光、微波等新型智能光电传感器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属于发行人当前主营业务产业链向上游的延伸。
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主要提供从芯片到探测器(传感器芯片被封装在探测器中)过程中的研发和生产工序,整体工序以封装测试为主,封测完成后向发行人内部提供各类型光电传感器,包括非制冷红外传感器以及制冷探测器、MEMS传感器以及微波器件。
发行人原有规模化的非制冷红外传感器的封装测试能力,本次中试平台在红外传感器封装测试的基础上新增了产能及新的封装工艺。除提升原有业务外,中试平台项目也为后续新增 MEMS 传感器、微波器件等的封装测试进行了技术和产能储备,满足后续传感器业务发展的需求。
3.募投项目实施后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基于公司现有非制冷红外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及量产优势,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丰富发行人现有红外产品线,巩固其在红外领域的市场地位。该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现有业务结构产生影响。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建成后产品主要为红外传感器、微波器件及光学
MEMS 传感器提供封测及研发服务,并向发行人内部提供光电传感器,目前该项目计划以发行人及子公司自用为主,不会直接对发行人的业务结构产生较大影响。
(三)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技术及人员储备情况,是否已具备产品生产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针对红外热成像整机产品的核心技术如下:
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技术核心技术名称技术简介主业应用情况号来源应用于晶圆级封
非制冷红外焦包括晶圆级键合技术、薄膜吸气剂技术、焦自主装非制冷红外焦
1平面探测器晶平面阵列晶圆与窗口晶圆的晶圆级封装的集
开发平面探测器产品圆级封装技术成工艺技术。
系列
改善红外原始图像的视觉效果,增强图像的基于红外图像
整体或局部特性,将原始图像变得清晰或强的直方图均衡自主
2调某些敏感目标特征,扩大图像中不同物体普遍应用于机芯
算法设计与实研发
特征之间的差别,抑制背景噪声,改善图像现
质量、加强图像判读和识别效果。
应用于测温型机基于非制冷红
基于陶瓷封装非制冷红外探测器,实现±芯、工业在线测外技术的高精自主
30.3℃测温精度技术研发,满足批量生产工艺温整机产品、人
度非接触式测研发要求。体体温检测与筛温技术研发查系统
除上述基础技术储备,涉及热成像整机项目的应用型技术如下:
序号技术名称技术来源主要应用情况
1多光谱融合技术自主研发应用于高端户外光电产品
2多通道融合光学系统技术自主研发应用于高端户外光电产品
3红外强光保护技术自主研发应用所有产品
4计算机图像视觉技术自主研发应用于新产品系列
5嵌入式红外车载辅助驾驶技术自主研发应用于车载相关产品
发行人针对智能光电传感器的核心技术如下:
序号核心技术技术来源主要应用情况
1 MEMS传感器设计与仿真技术 自主研发 应用于光学 MEMS传感器
2微波集成电路设计、仿真与测试技术自主研发应用于微波器件
3传感器测试分析技术自主研发应用于所有传感器
4 高可靠 WLP键合工艺技术 自主研发 应用于所有传感器
5高可靠耦合集成技术自主研发应用于红外传感器
另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确认当前具备开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工艺,当前的技术与人才储备可以满足相关项目实施的需要。
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结合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发行人的技术水平、产能利用
情况、在手订单、可比公司产能布局等,分析新增产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新增产能消化措施及其可行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向上交所出具说明,该说明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产品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发行人的技术水平、产能利用情况、
在手订单、可比公司产能布局等因素,确认发行人拟实施扩产的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在未来多个行业方向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新增产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新增产能的规划与同行业企业一致,新增产能能够有效消化;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能够缓解当前产品销量上升带来的封测压力以及探索新兴 MEMS
传感器以及微波器件行业领域,发行人当前业务规模能够消化投产后全部产能,新增产能有利于满足后续业务发展的需求。
(五)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投入情况,是否存在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董事
会召开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情形。
1.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投入情况,是否存在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召
开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2月11日即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当日,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资金。发行人不存在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召开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自签署董事会召开后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投入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设备购置建设投入投入总额(万元)
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1352.911796.413149.32
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153.321209.701363.02
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5709.42-5709.42
2.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
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未验先投的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艾睿光电承建的“红外成像整机项目”、合肥英睿承建的“红外热成像终端产品项目”不属于纳入管理名录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艾睿光电及合肥英睿已分别针对相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具了无须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管理范围的承诺函。
2022年7月15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核准烟台齐新申报的《烟台齐新半导体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实施建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烟台齐新在2022年7月15日之前已针对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实施了部分设备采购,采购总价款为5709.42万元,占该项目预计设备总采购价款的9.71%。上述采购行为系因烟台齐新考虑到半导体行业设备到货周期较长的特点,结合项目预计整体周期实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个别设备外,烟台齐新已采购的设备部分尚未到货,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工程尚未开工建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情况。
(六)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问题20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要求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募集说明书》以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涉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内容。经核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计划用途如下表:
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实施主体
1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110000.0075409.06-
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
1.180000.0061909.06艾睿光电
整机项目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像
1.230000.0013500.00合肥英睿
终端产品项目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
290000.0040000.00烟台齐新
中试平台
3补充流动资金48590.9448590.94睿创微纳
合计248590.94164000.00根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中的“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以及“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均属于红外热成像技术以及智能光电传感器的研
究与产品开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备案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中涉及建设立项的项目均已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主管机关依法实施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备案文件艾睿光电红外热成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1-370672-07-02-288971)像整机项目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合肥高新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像终端产品项目20-340161-39-03-001577)智能光电传感器研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1-370672-04-03-733326)发中试平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中的建设项目不存在属于《产业
1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的情形,且均由主管行政机关履行了项目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的建设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规定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投入情况,……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2.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情况。”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情形,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对应的法律风险。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设所需土地均已由发行人或承建主体取得与建设用地对应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拟建设内容符合上述土地的建设规划条件,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内容均与发行人当前的主营业务相符,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况。相关项目当前均处于建设阶段,且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实施,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代为实施建设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存在必须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采购或销售的情形,项目建设不会引发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风险。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建设项目用地不存在违反《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
1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答》问题5相关规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收购资产。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均已由作为项目承建主体母公
司的发行人或项目承建主体合法取得,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或违规使用农地的情形。
3.本次发行募投资金投向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的相关要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制度。发行人已出具承诺,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建立的专项银行账户中,并严格按照届时适用的募集资金使用制度进行管理。
(2)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章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章节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准备和进展情况、项目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并在《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就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技术及人员储备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建设项目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了项目备案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必要环境保护批准,拟建设项目所利用的土地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全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发行人不存在将已投入的资金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的情形如本补充按法律意见书第“(五)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投入情况……之
1.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投入情况,是否存在拟以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召开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将已投入的资金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1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计划使用48590.94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未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问题20的相关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第6.1题
根据申报材料,(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持股比例为15.37%,第二大股东李维诚持股比例为10.53%;(2)马宏控制的觉芯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光电子元器件,北京智创芯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红外制冷型探测器。
请发行人说明:(1)马宏、李维诚是否就防止控制权稀释或变更风险采取或
拟采取相关措施;(2)结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实际
经营业务、产品的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马宏、李维诚就防止控制权稀释或变更风险采取或拟采取相关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对表决结
果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马宏6840000015.34%
2李维诚4687013010.51%
3梁军218571434.90%
4方新强140564743.15%
5郑加强116883122.62%
6合建新源116883122.62%
7中合全联116883122.62%
8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3259192.54%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99519282.23%
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80000001.79%
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21552653048.3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已就不放弃控制权进行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就稳定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所
采取的措施如下:
马宏曾于2019年5月作出承诺:“(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主动放弃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主动放弃在发行人董事会的提名权及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不会通过委托、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变相放弃股东权利;本人不会协助任何第三人谋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3.发行人主要股东已就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做出承诺
发行人主要股东李维诚、梁军、深创投和方新强就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处于有效期内或未来可能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股东合作协议或其他可能威胁、
1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影响发行人现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
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等形式)的约定;(2)本股东充分认可并尊
重马宏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股东及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不会通过主动增持发行人股票、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
式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同时,本股东将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方式支持马宏为维持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3)若本股东或本股东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关联方违反前述承诺,则本股东同意将所增持的发行人股份无偿转让给上述事实发生之日收盘时发行人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至本股东或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不再具有发行人控制权为止,发行人其他股东按其届时对发行人的相对持股比例获得相应股份。”
4.发行人主要股东为维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的控制地位所作
的其他承诺
李维诚、梁军、方新强、郑加强、合建新源、中合全联于2019年6月出具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起60个月内,发行人当前实际控制人马宏在任何时点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征集投票权时,本股东均同意将届时所持发行人股票(含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所持发行人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马宏行使表决。”
5.发行人的股本结构较为分散,其余股东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分散,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马宏、李维诚外,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5%,故即使本次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其余5%以下股东亦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马宏、李维诚以及发行人主要股东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均处于有效期之内,且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处于有效期内或未来可能生效的一致行动协议、股东合作协议或其他可能威胁、
影响发行人现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
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等形式)的约定。
(二)结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
1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品的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控制企业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核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确认,并取得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以及主要产品如下: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产品
发行人主要从事非制冷红外热成像与 MEMS 传感技术开发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专用集成电路、MEMS传感器及红外成像产品的设计与制造业务。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红外探测器芯片、热成像机芯模组、红外热像仪整机、激光微波产品及光电系统。目前的产品主要基于非制冷型红外热成像技术路线,主要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及定位如下:
序号主要产品工作原理应用及定位
红外 MEMS芯片是红外成像系统的核 目前公司不单独对外出售红
1 红外 MEMS芯片 心元件,处于整个红外成像产业链 外 MEMS芯片,全部芯片均自的最上游。用。
红外 MEMS芯片封装之后形成非制冷
红外探测器,其工作原理是将红外*红外制导;*武器瞄具非制冷红外探光学系统采集的红外光信号集聚到*光电载荷;*辅助驾驶
2
测器 探测器中的红外 MEMS芯片上,通过 * 安防监控;* 消防预警IC和 MEMS系统,将红外光信号转换 * 工业测温;* 个人消费为微弱电信号输出。
全能型机芯,可应用于车载夜视、军用、警用、安防监机芯模组由探测器及带有公司自主
控、森林防火、消防预警、
算法的图像处理电路组成,工作原石油化工、电力巡线、工业理是将探测器输出的微弱电信号进
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领域;
3机芯模组行处理以及数字化采样,通过公司
测温型红外机芯,可应用于自主研发的算法对数字化后的信号
电力监测、工业产线检测、
进行图像处理,最终将目标物体温轨道交通等行业。满足特殊度分布图转化为视频图
区域监控、森林防火等行业的应用需求。
1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整机是由红外光学系统、机芯、智
应用于安防监控、汽车辅助
能处理电路、电池、外壳、显示屏
驾驶、户外运动、消费电子、等组成的完整系统。智能处理电路工业测温、森林防火、搜索
4整机对机芯输出的图像以及温度信息进
营救、警用装备、医疗检测
行高级数据分析,结合各种实际应设备以及物联网等诸多领
用特点展现智能分析结果,以满足域。
最终用户需求。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以及主要产品如下:
序名称持股情况实际经营业务号
马宏持股63%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
1觉芯科技投资平台
董事
光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
2觉芯电子上海觉芯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销售碲镉汞材料的红外制冷型探测
3智创芯源马宏持股68.08%
器的研发
马宏持20%投资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
4芯视能技术智创芯源的员工持股平台
伙人
马宏持股50.81967%投资份额并任执
5惠觉科技投资平台
行事务合伙人
马宏持股40%投资份额并任执行事务
6无锡微分投资平台
合伙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对上述企业的年报进行查询,并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确认,除觉芯电子和智创芯源实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余企业均为投资平台,未开展其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觉芯电子和智创芯源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觉芯电子主要产品根据觉芯电子出具的说明,该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光电元器件(金属化蓝宝石窗口、金属化陶瓷基板、光学薄膜元件);光电检测及机器视觉设备;MEMS 芯
片及模组(MEMS 一维振镜模组);光谱共焦位移传感器等,主要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及定位如下:
1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主要产品工作原理应用及定位基于干涉原理的多层薄膜进行光学滤
光学系统零部件、光电元
1光电元器件波;利用陶瓷导热绝缘性能制作光电元
件衬底基板器件导热导电基板。
利用锁相探测原理,为电路及 IC 失效分光电检测及机析提供强有力的非接触式解决方案。能能够对温度分布、能量耗
器视觉设备够对温度分布、能量耗散、微漏电和焊
2散、微漏电和焊接问题进
(失效分析与接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相比于传统的行有效的分析维修工作站)热成像分析,提供两个数量级以上的探测灵敏度提升。
可应用于条形码扫描、高
MEMS芯片及模 MEMS工艺制作的光学 MEMS器件及模组,清投影、深度传感 3D相3 组(MEMS一维 利用静电或电磁等不同驱动方式实现镜机及激光雷达等领域,替振镜模组)面偏转,从而实现光束操控。
代传统光学扫描器件。
基于色散元件、共焦成像、光谱探测原可应用于半导体工业、涂光谱共焦位移
4理,实现对待测物体位移量的非接触式布工业、薄膜产业的工业
传感器测量。自动化检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宏的确认,觉芯电子的光电元器件金属化蓝宝石窗口、金属化陶瓷基板、光学薄膜元件等基础光电类元器件等,用于光通信领域,与发行人的产品存在显著差异。
觉芯电子的 MEMS 一维振镜模组,基于微机械原理,主动将电信号转化为镜面的运动,从而实现光束操控,主要应用于条形码扫描、高清投影、深度传感 3D相机及激光雷达等领域,替代传统光学扫描器件。发行人红外 MEMS 探测器及机芯产品,是被动接受热信号将其转化为电信号,应用于安防监控、消防预警、工业测温、辅助驾驶、武器瞄具等场景。
另外,发行人无光电检测及机器视觉设备类产品以及光谱共焦位移传感器类产品。
如上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产品工作原理、产品应用与觉芯电子均不同,发行人与觉芯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
*智创芯源主要产品
1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智创芯源出具的说明,智创芯源目前正在进行基于碲镉汞材料的红外制冷型探测器的研发,尚无定型产品,未实现销售。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及定位如下:
序号主要产品工作原理应用及定位由于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相比于非制利用半导体材料的光子效应
冷红外探测器具有更高的灵敏度、
制成探测器芯片,将探测器芯更高分辨率、更远的作用距离等优
片封装到高真空杜瓦中,并配制冷型红外探点,广泛应用于军事装备(卫星、
1上微型制冷机或制冷器冷却测器飞机、船舶、导弹、坦克等)和民
到较低温度(一般是 80K),用装备(安防、消防、救援等)的才能够实现对红外光的良好
光电系统中,属于对国计民生有重探测。
大影响的核心元器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非制冷型探测器及机芯、整机类产品,此外,有少量制冷型机芯、整机产品。
1)非制冷型探测器与制冷型探测器不存在同业竞争
非制冷型探测器与制冷型探测器在产品形态以及技术特点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制冷型探测器工作时需要低温环境(70K-200K),因此需配有小型低温制冷机,另外为了减少冷量损失,还设计有真空杜瓦结构,因此该类探测器的灵敏度很高、造价高、体积、重量相对较大。
制冷型探测器与非制冷型探测器的应用场景及功能存在着较大差别。制冷型探测器主要应用于高端军用装备,例如卫星遥感、舰船上的大型红外探测以及精确制导等;非制冷型探测器主要应用于民用领域,其在军用领域的主要应用为单兵作战的枪瞄、无人机吊舱等。军方客户在招标时,会明确写明制冷/非制冷型探测器,两种类型探测器不存在互相竞争及替代的关系。
2)发行人每年有少量制冷型机芯产品订单,系从外部采购制冷型探测器,并
加工成制冷型机芯对外销售。2019年至2022年6月各期销售金额分别为0元、
39.82万元、508.50万元和173.27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03%、
0.29%和0.16%。制冷型机芯系制冷型探测器的下游产品,发行人制冷型机芯产品
与智创芯源制冷型探测器产品不存在同业竞争。
另经智创芯源出具承诺:“本公司目前致力于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研发,尚
1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无定型产品,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当前,本公司没有进一步研发、生产制冷型红外机芯及整机类产品,也没有向非制冷红外领域进行扩展的计划。本公司保证未来不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不当竞争,如出现双方均有意开发的新业务时,将优先以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为准。”智创芯源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未来,也不会与发行人产生不当竞争,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除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拟投资项目为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和智能光电传感器中试平台项目,其中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包括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以及合肥英睿红外热成
像终端产品项目,分别由艾睿光电和合肥英睿实施。
(1)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
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属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中红外热成像仪整机业务。该项目的实施将丰富公司红外整机产品线,与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相一致。马宏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涉及红外整机业务,该项目的实施不会与马宏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2)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
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致力于红外、激光、微波等新型智能光电传感
器技术及产品研究,属于发行人当前主营业务产业链向上游的延伸。该项目主要提供从芯片到探测器(传感器芯片被封装在探测器中)过程中的研发和生产工序,目前整体工序以封装测试为主。发行人原有规模化的非制冷红外传感器的封装测试能力,本次中试平台在红外传感器封装测试的基础上新增了产能及新的封装工艺。除提升原有业务外,中试平台项目也为后续新增 MEMS传感器、微波器件等的封装测试进行了技术和产能储备,满足后续传感器业务发展的需求。与发行人目
2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前的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相一致。
觉芯电子的主营业务和产品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和产品存在明显不同。
智创芯源目前正在进行红外制冷型探测器的研发,主要为设计环节,为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的上游,因此该项目的实施不会与觉芯电子以及智创芯源新增构成同业竞争。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相关承诺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已出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睿创微纳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睿创微纳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睿创微纳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睿创微纳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睿创微纳
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人、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
优势获得与睿创微纳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睿创微纳;若睿创微纳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
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睿创微纳任职的地位损害睿创微纳及其他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睿创微纳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
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
2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6、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睿创微纳实际控制人以及在睿创微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相一致,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审核问询函》第6.3题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内容未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营业执照、置备于市场监督管
理机关的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并经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用于传感光通信、光显示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材、光电模板与应用系统、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像仪整机与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之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非制冷红外热成像与 MEMS传感技术开发的半导体集
成电路芯片企业,致力于专用集成电路、MEMS 传感器及红外成像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红外探测器芯片、热成像机芯模组、红外热像仪整机、
2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激光微波产品及光电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也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经核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如下表:
序公司名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称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非制冷红外焦
艾睿光表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导航、平面探测器及
电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组件的研发、动终端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生产和销售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非制冷红外焦
微机电(MEMS)器件、光电子器件、集成电路、仪器仪表、 平面探测器中
机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从事研发所需的 IC 部分的设苏州睿
2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计,图像处理
新务和自行研发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芯片的 IC 设计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和研发测试工作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从事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内上海为投资及投资管
3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
奇理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MEMS传感器产品、红外光学材
料及元器件、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红外热成像仪整机与
系统、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红外热成像整合肥英
4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技术服机产品的研发
睿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除国家限定公司和生产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半导体材料与器件、集成电路、光电子芯片、光电子器件、成都英光电系统的研
5光学材料与元器件、光电传感器、光电系统、仪器仪表、飞睿发和生产
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智能设备与系统、计算机软件产
2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品和相关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的研究、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科技、光电科技、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
电子科技、光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电科技、计算
为奇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销售:电子元器件、智能设备、
6机系统集成、技半导体材料,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设计及服务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用于传感光通信、光显示的半导体材料、光电子器件、光
电子器材、光电模板与应用系统、红外成像芯片与器件、
红外热像仪整机与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提供技术咨
睿创(北7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询、技术服务京)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等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光提供技术服
睿创(无
8 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务、MEMS 工
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艺技术研发等造;光学仪器销售;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置)、计算机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集成电路研微波电子产品无锡华9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的研发、生产测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和销售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集成智能光电传感烟台齐
10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器研发中试平
新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台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创业空间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信烟台珈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息安全设备的
11
港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售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信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
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通信设备销售;
睿创(广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光电子器件制
12
州)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电子造;光电子器件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非制冷红外焦英菲感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平面阵列芯片
13
知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的 MEMS 传感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技术研器设计与开发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
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光电材料、光电子器件、光电组件、光电仪器设备的研发、销售;红外滤光片、锗窗、硅窗的生产、加工、维修、技红外光学窗口
无锡奥术服务;摄影摄像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
14研发、生产和夫特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销售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
导航终端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集成电路芯片
英飞睿成;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及产品制造、
15
微系统制造;安防设备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软件开发;智电子元器件制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造等储支持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依禧创企投资及投资管
16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管理
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高技术陶瓷及睿瓷新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仪器仪表制
17其组件研发、材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生产和销售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电子产品的开发;计算机软
硬件开发、技
电子产品的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武汉珈术咨询、技术18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港服务;计算机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网络工程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
光学镜头、光
光学镜头、光电器件、光电设备、精密光学元件及光电材电器件、光电
昆明奥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相关产品的维修与技术服务;设备、精密光
19夫特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学元件及光电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北京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大信安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开发;销售计科技有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系统限公司信息安全芯片20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以下开发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简称“华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大信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安”)為奇科从事电子产技股份
21-品、设备进出
有限公口贸易司
3.发行人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经核查,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如下表:
2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号名称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制造;
合肥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
射频、微波、芯谷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毫米波集成电微电件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
1路芯片及模块
子有售;通讯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的研发和生限公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产
司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西安软件外包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
雷神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防务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战术弹药制导技术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控化研发和生产有限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伺服控公司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
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有机发光二极管材料、照明灯具、显示器的研发、生产、销江苏有机发光材售;化学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月料、柔性电子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科技功能材料及显
3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有机发光二极管相关
股份示器件的研专用设备、仪表的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有限发、生产和销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公司售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烟台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
万隆高纯铜、无氧
金属合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真空铜及高强、高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
4冶金导铜合金材料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股份及产品的研制
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铁路运输基础有限与生产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公司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
振华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服为导航、制导领创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控制与机电一
5
科技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体化产品的研有限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发公司经营活动。)垣矽
技术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集成电路
(青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高性能模拟射
6岛)有硬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频芯片限公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医疗技术和生物制品的研发及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软件开发、销售;医疗器械研提供1-15天动深圳发。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态心电图检查星康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用医疗级的设医疗7 物联网应用服务;兽用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备、耗材、APP、科技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算法分析加人有限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医疗器械的工审核以及临公司生产、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床诊断报告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元山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汇智
术转让、技术推广;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用于投资半导新技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体设备公司埃术(枣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特曼(福建)
8庄)合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半导体技术有伙企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限公司的投资业(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平台限合
动)
伙)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持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
2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发行人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定期报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涉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项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持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资质。
(三)发行人已就其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进行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其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进行说明,确认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持有任何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未来亦不会开展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相关业务;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投项目用地,本次募
投项目用地均为发行人或控股子公司自用,不会将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对外出售或向控股子公司以外主体进行出租,不会将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相关业务;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公司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亦不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资质,未开展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2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变更情况
一、本次发行实质条件的变更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93%、17.35%和22.64%,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9138165.34元、
163867174.05元和218793275.96元;发行人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资产3625552282.74元(该数据未经审计),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发行过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64000万元(含本数),按照最高募集额测算,募集资金额将占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5.23%,未超过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超过其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0%的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1马宏6840000015.34%流通受限股份
2李维诚4687013010.51%流通受限股份
3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梁军218571434.90%流通受限股份
流通 A股,流通受限
4方新强140564743.15%
股份
5郑加强116883122.62%流通受限股份
6合建新源116883122.62%流通受限股份
7中合全联116883122.62%流通受限股份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8 11325919 2.54% 流通 A股
限公司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9951928 2.23% 流通 A股
国投创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国投创合国家新
10 8000000 1.79% 流通 A股
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21552653048.32%-综上,发行人上述主要股东的变化并未影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明确,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清晰,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潜在风险。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以及2022年半年度的定期报告以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专用集成电路、MEMS 传感器及红外成像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发行人上述业务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269.08万元、155125.78万元、
176653.97万元及107984.69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99.71%、
99.35%、99.23%及99.36%。
(二)发行人在中国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香港
3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设立全资子公司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设备进出口贸易。
除发行人子公司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实施经营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不存在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子公司经营资质的变更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华大信安已取得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情况如下:
华大信安现持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厅、北京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
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11001436),发证时间为 2021年10月25日,有效期为三年。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的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事宜查验了《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在最近
三年及一期内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解散或终止发行人或子公司经营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外出售发行人或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28.4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破产或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债务风险,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资质等方面不存在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况。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的变更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属登记证明、资产的购置和使用凭证、主管机关出具的资产权属
状态证明,以及其他与权属保持持续有效性相关的必要资料,并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资产信息与登记机关公示信息进行了查询比对。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3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产的变更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使用租赁房产共计29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承租
出租人地址用途面积(㎡)号人河北佳泰商务发展北京市朝阳区科荟前街1号院发行
1有限公司北京朝阳5号楼奥林佳泰大厦2层216办公468.3
人分公司房艾睿烟台创新通信技术烟台市高新区海天路15号11科研办
2631
光电有限公司层东半层公
艾睿 西安环普科技产业 西安环普国际科技园 G4 幢研
3研发1720
光电 发展有限公司 发楼 14F号单元艾睿杭州交投智慧交通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33号杭
4办公1384.98
光电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州科创中心 A座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艾睿深圳市创芯置业有
5区69区中粮创芯研发中心1栋办公37
光电限公司
2层
艾睿烟台国襄管理有限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路8员工住
610706
光电公司号宿无锡无锡市金山北科技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内北创
7奥夫工业1150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科技园6幢一楼西南侧特
合肥 合肥高新区云飞路 88号 A幢 4 生产、办
8杨风帆1278.80
英睿层403房屋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
合肥合肥高创股份有限研发、办
9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931.6
英睿公司公
B3-601
合肥火凤(武汉)集团有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软件
10办公645
英睿 限公司 园 C3栋-1203室合肥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11号主
11周灿灿经营202.068
英睿楼1107房
合肥火凤(武汉)集团有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光谷软件园
12办公315
英睿 限公司 C3-605室
合肥京崎科技(杭州)有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650号1
13办公345.55
英睿限公司幢17层1708房屋
合肥安徽盛烨电子有限合肥高新区云飞路88号盛烨生产、仓
14733.02
英睿 公司 工业园 A幢 3层 302 储、办公苏州西交科创发展(苏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研发、办
15115.7睿新 州)有限公司 C605 公苏州西交科创发展(苏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研发、办
16482睿新 州)有限公司 C610-617 公苏州西交科创发展(苏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研发、办
17100睿新 州)有限公司 C602 公苏州直弧网络科技(湖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研发、办
18201.21睿新 南)股份有限公司 FFC1302 公
苏州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研发、办
19汪涛294.52
睿新 FFC1303 公
3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承租
出租人地址用途面积(㎡)号人云南省滇中产业发昆明
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滇中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 C12
20奥夫厂房1883.05
司智能装备园建设栋一层特监管组睿创汇龙森欧洲科技(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421(北办公30京)有限公司 街 99号 33幢 D栋 2层 2199室
京)成都成都市双流区双兴大道1001四川韵品悦文文化员工住
22英飞号万达云基地3号公寓五层
传播有限公司宿
睿501、502、504-521成都成都市双流区双兴大道1001四川韵品悦文文化员工住
23英飞号万达云基地3号公寓五层
传播有限公司宿
睿524-526英飞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
成都大成仓园梦物办公/经
24睿微园区信息园东路99号大成仓390
业管理有限公司营
系统 智汇园-210 号房屋(A区)苏州西交科创发展(苏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研发、办
25115.7睿新 州)有限公司 C606 公英菲苏州工业园区锦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28
26工业1200
感知工艺玩具有限公司号标准厂房2楼
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无锡
27济开发区发展总公(滴翠路100号)二幢3层东、办公2611.41
华测司4层烟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717号兆
28涂航办公186.69
珈港富国际大厦1611号烟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717号兆
29刘春香办公70.08
珈港富国际大厦1栋16层3房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屋均由发行人或相关子公司实际使用,租赁过程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二)知识产权变更情况
1.商标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共拥有177项注册商标,较截至
2022年3月31日核查结果新增2项,具体新增情况如下:
有效期至序号权利人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证号(年/月/日)
3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效期至序号权利人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证号(年/月/日)机车;车辆防盗设备;汽车防盗报警设备;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自行车;
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
手推车;雪橇(运载工具);
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空中运载工具军
1发行人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摄491166592031/12/27
影无人机;送货用无人机;
小型遥控摄影无人机;旋翼机;航拍无人机(非玩具);
船;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运载工具电子防盗装置;运载工具安全警报器游戏器具玩具车航模用陀螺仪和飞行稳定器玩具无人机玩具机器人智能玩具玩具照相机玩具望远
2艾睿光电612191992032/6/6
镜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肌肉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
道轮滑鞋钓鱼用具;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新增商标均系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且均已取得商标登记机关核发的《商标注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新增商标专用权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发行人及子公司对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专利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被授予654项国内专利许可,较截至2022年3月31日核查结果新增93项,具体新增情况如下:
专利申请日期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年/月/日)
3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专利申请日期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年/月/日)一种电池剩余电量检测方
1艾睿光电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202010254977.1发明2020/4/2
介质
一种红外测温修正方法、装
2艾睿光电202011277341.5发明2020/11/16
置及电子设备
一种红外测温方法、装置、
3艾睿光电202011328314.6发明2020/11/24
设备及存储介质一种用于红外热成像设备校
4艾睿光电正的方法、装置、设备、介202110465868.9发明2021/4/28
质实用
5艾睿光电一种电力巡检机器人202121673663.12021/7/22
新型一种紧固件和具有该紧固件实用
6艾睿光电202122238460.62021/9/15
的电子设备新型一种基于视场融合的成像系实用
7艾睿光电202122887931.62021/11/22
统新型一种头戴设备及其双向锁止实用
8 艾睿光电 202123416867.X 2021/12/30
机构新型外观
9艾睿光电紫外线消毒杀菌机器人202130716489.32021/11/1
设计外观
10艾睿光电红外手机用倍镜202130742270.02021/11/11
设计外观
11艾睿光电红外测温手机202130811630.82021/12/8
设计外观
12艾睿光电智能瞄准镜202130874319.82021/12/30
设计外观
13艾睿光电激光炫目瞄准镜202130876114.32021/12/30
设计外观
14艾睿光电无线充电器202230067210.82022/2/10
设计外观
15 艾睿光电 红外防撞仪(AI) 202230068303.2 2022/2/11
设计外观
16艾睿光电增距镜202230118840.32022/3/9
设计
3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专利申请日期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年/月/日)外观
17艾睿光电防疫机器人202230180761.52022/4/1
设计
一种对焦方法、装置及电子
18 合肥英睿 202010243515.X 发明 2020/3/31
设备和存储介质一种红外前置热像仪的减震实用
19合肥英睿202122078158.92021/8/31
装置新型
一种可拆卸的目镜组件、成实用
20合肥英睿202122778566.52021/11/12
像设备及观瞄设备新型实用
21合肥英睿一种眼罩及目镜结构202122793640.02021/11/12
新型实用
22合肥英睿红外机芯及其快门控制电路202123026011.12021/12/1
新型电池供电设备及其防掉电保实用
23合肥英睿202123447481.52021/12/30
护电路新型实用
24合肥英睿多模式瞄准装置202220119098.22022/1/17
新型实用
25 合肥英睿 一种目镜可变倍的热成像仪 202220139265.X 2022/1/19
新型外观
26合肥英睿瞄准镜202130795054.22021/12/2
设计外观
27合肥英睿双目红外热像望远镜202230037139.92022/1/19
设计外观
28 合肥英睿 车载 ECU 202230190231.9 2022/4/7
设计英飞睿微一种枪瞄调节器及具有该枪实用
29202122171352.12021/9/8
系统瞄调节器的枪瞄设备新型英飞睿微外观
30拼接全景设备202130777562.82021/11/25
系统设计
一种红外测温方法、装置、
31英菲感知202010857119.6发明2020/8/24
设备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无锡奥夫一种用于规则多面体一炉法
32 202010441531.X 发明 2020/5/22
特镀膜的镀膜设备一种用于不规则多面体一炉
33无锡奥夫202010440849.6发明2020/5/22
法镀膜的镀膜装置
3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专利申请日期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年/月/日)特无锡奥夫一种具有高质量面形偏差的
34202010471598.8发明2020/5/29
特窄带滤波片无锡奥夫一种具有宽截止高透射率
35202010471578.0发明2020/5/29
特的准矩形窄带滤波片无锡奥夫
36一种红外窗口增透保护膜202110192583.2发明2021/2/20
特昆明奥夫实用
37一种红外窗口增透保护结构202022193358.42020/9/29
特新型昆明奥夫实用
38一种光学镜头装配工装202121669537.92021/7/22
特新型昆明奥夫一种光学玻璃加工夹具清洁实用
39202121669591.32021/7/22
特装置新型无锡奥夫可视场切换镜头及红外热成实用
40202220237376.42022/1/28
特像仪新型一种多层复合陶瓷盘及其制
41睿瓷新材202010234112.9发明2020/3/27
造方法一种同心圆结构的静电吸盘
42睿瓷新材202011087867.7发明2020/10/12
电极图形结构实用
43 无锡华测 一种 TR组件密封结构 202122107544.6 2021/9/2
新型实用
44无锡华测一种除尘式推车202122109213.62021/9/2
新型实用
45无锡华测一种压触式测试工装202122137142.02021/9/6
新型实用
46无锡华测一种可调节复合工装202122137158.12021/9/6
新型一种适用于物联网系统的密
47武汉珈港201810554734.2发明2018/6/1
密码标识管理办法一种基于椭圆曲线的无证书
48武汉珈港201810992204.6发明2018/8/29
公匙密码体制实现方法一种基于身份标识的层级化
49武汉珈港201711168189.5发明2017/11/21
公匙信任模型构建方法一种基于25519椭圆曲线的
50武汉珈港201910967350.8发明2019/10/2
无证书公匙密码签名方法
3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专利申请日期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年/月/日)具有流程保护功能的白盒密
51武汉珈港201711168899.8发明2017/11/21
码方法及系统一种椭圆曲线密码的高速运
52华大信安200910005431.6发明2009/1/20
算装置和方法
53 华大信安 一种防止功耗攻击的电路 201710197739.X 发明 2017/3/29
手写信息安全防护方法及装
54华大信安201610244547.5发明2016/4/19

55华大信安计算方法及装置201710270011.5发明2017/4/24
56华大信安信号隔离方法、装置及芯片201210141650.9发明2012/5/9
57华大信安椭圆曲线密码系统和方法200610082464.7发明2006/5/22
高安全性的椭圆曲线加解密
58华大信安200610082459.6发明2006/5/22
方法和装置基于对称密码技术的智能蓝
59华大信安201210167675.6发明2012/5/25
牙门禁控制方法及装置一种保护芯片系统敏感信息
60华大信安201510290650.9发明2015/5/29
的装置及方法
一种对数据进行 RSA安全签
61华大信安201310218390.5发明2013/6/4
名的方法、装置及安全芯片密钥生成方法及密钥生成装
62华大信安201310221653.8发明2013/6/5

63*华大信安一种攻击密钥的方法和装置201410252680.6发明2014/6/9
生成密钥的方法、装置及芯
64华大信安201310233651.0发明2013/6/13

一种交通设施监控方法、装
65华大信安201910588320.6发明2019/7/1
置和服务器
66华大信安取模方法、取模装置及芯片201310274835.1发明2013/7/2
67 华大信安 加密方法、装置及安全芯片 201310295602.X 发明 2013/7/15
68华大信安身份验证系统和方法201110210512.7发明2011/7/26
RSA 算法私钥元素获取方法
69*华大信安201310318368.8发明2013/7/26
及获取装置
70华大信安测试芯片的装置201310322826.5发明2013/7/9
71华大信安一种通用加密磁头模块201710637723.6发明2017/7/31
72华大信安一种验证方法、装置及芯片201310344218.4发明2013/8/8
73华大信安安全芯片及封装方法201310377603.9发明2013/8/27
3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专利申请日期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年/月/日)
采用中国剩余定理的 RSA的
74华大信安201310479234.4发明2013/10/14
计算方法及计算装置
一种金属屏蔽线保护电路、
75华大信安201510686562.0发明2015/10/21
等效电路及检测方法
基于 SOC的引导装载程序读 ZL201210410482
76华大信安发明2012/10/24
取、装置及芯片.9
识别 IC卡逻辑约定的方法、
77华大信安201210431619.9发明2012/11/1
终端及系统
78*华大信安攻击密钥的方法及装置201310535334.4发明2013/11/1
一种 CRT-RSA签名方法及装
79华大信安201310544816.6发明2013/11/6

RSA算法私钥元素获取方法
80*华大信安200910005431.6发明2013/11/6
及获取装置
芯片测试方法、自动化测试
81 华大信安 201710197739.X 发明 2012/11/7
机和系统
82华大信安高效模乘方法及装置201610244547.5发明2006/11/9
存储器的保护装置以及存储
83华大信安201710270011.5发明2012/11/26
装置
测试 USB设备的方法及自动
84华大信安201210141650.9发明2012/11/27
化测试设备椭圆曲线签名和验证签名方
85华大信安200610082464.7发明2002/11/29
法和装置椭圆曲线加密解密方法和装
86华大信安200610082459.6发明2002/11/29

87华大信安频率侦测方法及装置201210167675.6发明2012/12/4
一种电路测试控制方法及装
88华大信安201510290650.9发明2012/12/5

89华大信安安全芯片的测试方法及装置201310218390.5发明2012/12/26
向 USB Key下载 COS的方法
90华大信安201310221653.8发明2012/12/28
及装置实用
91华大信安一种内置供电装置和令牌201220623604.82012/11/22
新型实用
92 华大信安 UDP模块及 USB key 201220613318.3 2012/11/19
新型实用
93 华大信安 加密安全 U盘及 UDP模块 201220623210.2 2012/11/23
新型
注:上表中标*号专利的信息显示华大信安与中电科(北京)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共
4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登记为专利权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均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相关权利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总计拥有软件著作权182项,较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核查结果新增项28项,具体新增情况如下:
创作完成时间序号权利人软件名称登记号证书号(年/月/日)
AT30双光精确测温仪 软著登字第
1 艾睿光电 2022SR0499989 2022/1/15
WEB 软件 V1.0 9454188号
S 系列手持式红外热 软著登字第
2 艾睿光电 2022SR0502341 2021/12/10
像仪软件 V1.0.0 9456540号手持测温(Windowsx86&x64)SDK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3 艾睿光电 2022SR0502374 2021/12/22
称:9456573号
IRPT_TAS_SDK]V1.0.1UVC 测温(Windowsx86&x64)SDK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4 艾睿光电 2022SR0502375 2021/12/22
称:9456574号
IRT_UVC_SDK]V1.0.1
森林防火软件(web 软著登字第
5 艾睿光电 2022SR0502406 2021/12/5
版)[简称:SPM]V1.0 9456605号
NanoII 研发上位机软 软著登字第
6 艾睿光电 2022SR0502435 2021/12/1
件 V1.0 9456634号标识密钥管理与密码软著登字第
7 武汉珈港 服务平台系统[简称: 2019SR0041970 2018/11/2
3462727号
CryptoBase]V2.0物联网安全平台系统软著登字第
8 武汉珈港 2019SR0041958 2018/11/2
[简称:Vega]V4.0 3462715号标识管理与发布系统软著登字第
9 武汉珈港 [简称:SummerCool] 2019SR0042297 2018/11/2
3463054号
V2.0
10 武汉珈港 物联网平台系统[简 2019SR0042440 2018/11/2 软著登字第
4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创作完成时间序号权利人软件名称登记号证书号(年/月/日)
称:Atomy]V2.0 3463197号
第三代残疾人证嵌入
式应用软件[简称:软著登字第
11 武汉珈港 2019SR0045133 2018/1/20
CDPF Java Applet] 3465890号
V2.0一卡通管理类发行软软著登字第
12 武汉珈港 2019SR0221914 2018/11/20
件 V2.0 3642671号一卡通用户类发行软软著登字第
13 武汉珈港 2019SR0221908 2018/11/21
件 V2.0 3642665号
时序测试软件[简称:软著登字第
14 武汉珈港 2019SR0217061 2018/5/10
Hermes]V2.0 3637818号
第三代残疾人证识别
系统简称[简称:CDPF 软著登字第
15 武汉珈港 2019SR0257319 2018/1/25
Identification 3678076号
System]V2.0安全芯片发行控制系软著登字第
16 武汉珈港 2019SR0573641 2018/10/23
统3994398号民用智能燃气表安全软著登字第
17 武汉珈港 2019SR0572956 2018/7/2
芯片嵌入式应用软件3993713号
连接管理平台[简称:软著登字第
18 武汉珈港 2021SR1391190 2021/6/5
CMP]V1.0 8113816号
安全 Token嵌入式应软著登字第
19 武汉珈港 用软件[简称: 2021SR1391222 2021/2/28
8113848号
security token]1.0
安全物联网平台[简软著登字第
20 武汉珈港 2021SR1833579 2021/7/6
称:CSNoT]V2.0 8556205号
设备管理平台[简称:软著登字第
21 武汉珈港 2021SR1995449 2021/8/28
DMP]V2.0 8718075号
密码模块软件[简称:软著登字第
22 武汉珈港 2021SR1833863 2021/7/20
Crypto SDK]1.0 8556489号无证书认证控制电路软著登字第
23 武汉珈港 及管理平台[简称:CL 2021SR1794671 2021/11/2
8517297号
CCMP]1.0
IS8U系列芯片 COS下软著登字第
24 华大信安 载软件[简称 IS8U下 2013SR082903 2011/6/17
0588665号
载工具]V2.1
IS8U系列芯片 COS下 软著登字第
25 华大信安 2013SR072772 2010/10/8
载、引导系统 V2.0 0578534号
IS8U系列芯片密码算软著登字第
26 华大信安 法函数库软件[简称: 2013SR084905 2012/8/17
0590667号
算法库]V2.3
4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创作完成时间序号权利人软件名称登记号证书号(年/月/日)安全算法嵌入式软件软著登字第
27 华大信安 2016SR399362 2015/9/1
[简称 ISSE01]V2.3 1577978号
ISECMM1256BV1安全
算法嵌入式软件[简称软著登字第
28 华大信安 2021SR0455042 2007/12/14
ISECMM1256BV1 7177668号
COS]V1.3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发行人及子公司对上述软件著作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总计拥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共51项,较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核查结果新增项6项,具体新增情况如下:
申请日序号权利人布图设计名称登记号(年/月/日)
1 发行人 IRS12VGA MEMS 传感器 BS.215017501 2021/12/28
非制冷氧化钒红外焦平面阵列探测器读出
2 发行人 BS.225000318 2022/1/10
电路 DAS001
3 发行人 IRS1204 MEMS传感器 BS.22500030X 2022/1/10
4 华大信安 IS32U256B BS.190503047 2019/3/5
5 华大信安 IS32U512A BS.195003055 2019/3/5
6 华大信安 IS32U320A BS.195003039 2019/3/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与他人共有情形,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主要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主要设备购置协议及发票,并查阅了《审计报告》
4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主要设备价值信息。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上述资产均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行购置,权属取得途径合法,不存在权属争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资产均由发行人及子公司实际保管并使用,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长期股权投资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重要对外权益投资两项,具体情况如下:
1.华大信安
华大信安系武汉珈港的控股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华大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21229972U法定代表人涂航注册资本167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1号楼3层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0年5月23日登记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珈港持有华大信安73.58%的股权,发行人间接持有武汉珈港51%股权结构股权
2.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4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名称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住所中国香港干諾道中139號三台大廈12樓
主要业务电子产品、设备进出口贸易成立日期2022年4月26日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投资权益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拥有或使用的资产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更情况
(一)重大合同的变更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处于正在履行状态的重大合同及履行凭证。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变更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
经补充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借款情况如下:
(1)2021年6月13日,发行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提交《招商银行线上提款申请书》(编号:IR2206100000056),根据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编号为 535XY202103791203 的《集团综合授信业务合作协议书》以及基于该协议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编号为
535XY2021037912 的《授信协议》,发行人在该《授信协议》项下,申请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购买原材料款项,借款期限12个月。
(2)2022年6月21日,艾睿光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艾睿光电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3
4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月21日,双方另就贷款利率、结息进行了约定。
(3)2022年6月28日,艾睿光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
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艾睿光电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双方另就贷款利率、结息进行了约定。
(4)2021年7月15日,发行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提交《招商银行线上提款申请书》(编号:IR2207120000001),根据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编号为 535XY202103791203 的《集团综合授信业务合作协议书》以及基于该协议发行人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编号
为 535XY2021037912 的《授信协议》项下,申请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购买原材料款项,借款期限12个月。
2.采购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其他交易主体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1)2022年4月26日,发行人与微辐信息技术(烟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4500083761),约定发行人向微辐信息技术(烟台)有限公司采购晶圆1175片,金额总计18230125元。
(2)2022年6月27日,发行人与微辐信息技术(烟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4500091073),约定发行人向微辐信息技术(烟台)有限公司采购晶圆1100片,金额总计17065500元。
(3)2022年7月16日,艾睿光电与深圳灵卡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4500093797),约定艾睿光电向深圳灵卡技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硬质 PCBA;WIFI 图传模块共计 46200PC,金额总计 13269500 元。
3.销售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其他交易主体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4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2022年 7月 6日,艾睿光电与 LLC《ART-ELV》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EX-AR-US-2022071447),约定 LLC《ART-ELV》向艾睿光电采购 SCT35 V2整机-Saim 系列产品共计 12600台,合同总金额 9564000美元。
(2)2022年 5月 9日,艾睿光电与 LLC《ART-ELV》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EX-AR-US2022050993),约定 LLC《ART-ELV》向艾睿光电采购 Saim整机系列产品共计2900台,合同总金额2665000美元。
4.合作协议2021年1月14日,发行人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建“烟台新型半导体技术研究院”相关合作事宜,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其中发行人认缴出资2.6亿元。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实缴出资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纠纷。
(二)对外担保的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行为。
(三)侵权之债的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就其是否存在重大侵权行为出具的说明、查阅了发行
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s://www.rmfysszc.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及其他政府机关主办的网站对其公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均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除上述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
4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况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履行上述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经营行为引发的重大侵权之债。
六、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更情况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实施的收购情况如下:
2022年1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武汉珈港与华大信安部分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武汉珈港以2457.58万元现金收购华大信安73.5803%的股权。2022年3月14日华大信安进行了工商变更,武汉珈港被登记为华大信安股东。2022年4月,上述股权收购款已由武汉珈港全部支付完毕。
除上述外,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组织架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变更情况
(一)发行人的组织架构的变更情况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组织架构的议案》,发行人原下设13个职能部门,发行人将原知识产权部调整为法务部,调整后的发行人组织架构如下:
4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1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召开情况
(1)2022年7月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向上海酷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投资的议案》。
(2)2022年8月4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监事会召开情况
(1)2022年7月8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2022年8月4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除上述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税务变更情况
(一)发行人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情况的变化经核查,发行人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2021年10月25日,华大信安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厅、北京市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1100143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4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华大信安在优惠期间内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征管机关就税务合规出具证明的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的纳税合规证明经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确认:“纳税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未受到过税收处罚”。
2.发行人子公司的纳税合规证明
(1)艾睿光电的纳税合规证明经国家税务总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确认:“纳税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未受到过税收处罚”。
(2)合肥英睿的纳税合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出具《无欠税证明》(合高新税无欠税证[2022]184号),该证明确认“(合肥英睿)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2022年8月1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3)英飞睿微系统的纳税合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双税通[2022]1642986092179号),该证明确认“(英飞睿微系统)于2022年8月4日申请的开具无欠税证明(企业)事项,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准予受理,特此通知。”
(4)上海为奇的纳税合规证明
5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已出具《无欠税证明》(沪税普一无欠税证[2022]394号),该证明确认“(上海为奇)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2022年8月1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5)英菲感知的纳税合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已出具《无欠税证明》(锡新税无欠税证[2022]189号),该证明确认“(英菲感知)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2022-8-1,未发现有欠税情形。”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税务情况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变更情况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获得所在地主管环境保护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变更
情况:
1.2022年1月2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烟开环证[2022]81号),确认“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
8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在烟台市开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2.2022年1月2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烟开环证[2022]82号),确认“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8月
4日至2022年8月3日在烟台市开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方面的合规经营变更情况
1.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质量认证文件变更情况经核查,发行人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取得的质量认证文件如下:
2010年11月3日,华大信安取得了北京华电万芳管理体系认证中心颁发的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7719Q10015R3S),证书覆盖范围:信息安全类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服务,有效期至2022年9月
5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5日。
2.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出具的证明变更情况:
(1)2022年8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我局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我局立案处罚。”
(2)2022年8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2日至今,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受到本局处罚的不良记录。”(3)2022年8月9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在我局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内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4)2022年8月5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经‘金信工程’公平交易执法子系统查询,该企业‘英飞睿(成都)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从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8月5日在我局日常监管中,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5)2022年8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合规证明》(编号:07000020228000002),确认“上海为奇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4日至
2022年8月4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发行人子公司已取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就安全生产和规范问题出具的证明变更情况1.2022年8月9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确认:“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在烟台开发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我局无生产安全事故记录。”2.2022年8月9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确认:“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2
5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年8月3日止,在烟台开发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我局无生产安全事故记录。”3.2022年5月19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来,在合肥高新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受到过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劳动用工方面的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已制定的各项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内部制
度、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材料。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合计2282人。
除上述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情况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于2022年7月15日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核准,批准“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项目”实施建设。
除上述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情况的变化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情况的变化如下:
2022年8月,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后,针对发行
人股份支付费用披露不准确以及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披露不准确问题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5号),向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赵芳彦以及发行人财务总监高飞出具《关于对马宏、赵芳彦、高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5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022]46号)。
除上述外,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情况较《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无变化。本所律师认为,监管机构针对发行人及发行人人员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黄鹏:
代悦:
年月日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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