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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董事会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董事会四次会议拟审议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熟悉公司业务,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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