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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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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zxl6666 发表于 2022-7-30 00:00:00 浏览:  3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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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1-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
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第七条《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交所巨潮网
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
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2-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
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2、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
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4、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7、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4-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
工作规范,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5-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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