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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投资设立公司,共同投资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先生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因此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了解,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醒董事会在审议时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方明、张居忠、周萍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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