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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威尔:迪威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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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威尔:迪威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4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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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2022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
25日,同意以8.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3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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