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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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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4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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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增进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及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潜在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和研究员、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和有兴趣人员等。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汇集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向投资者传递;
(三)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研究员、财经媒体建立畅通
的沟通关系,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投资者了解和认同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
1化;
(五)促进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和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反馈;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采集、整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开展资本市场研究,并向决策层和管理层反馈;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十一)开展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其他事务。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相关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符合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避免选择性和差异性披露,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五)透明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公平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允许披露的信息;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
一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公司管理层,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关系。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
(一)董事长: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四)董事会秘书室: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
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安排与实施;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参与或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
(一)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向公司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
门及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
3安排与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
(三)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向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反馈资本市场动态并提供决策建议;
(五)负责管理公司的股权股证事务;
(六)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并支持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投资者对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协调安排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或(分)子公司人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按照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的要求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及时全面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的询问,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的安排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室开展
投资者交流活动,包括协助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研究员、财经媒体赴分(子)公司进行调研,按需要提供企业业务发展及经营的相关信息等。
第十五条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
的有关情况或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调研。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4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下,于每年
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报公司相关领导、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就当年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应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指引、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的《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统筹,董事会秘书室执行,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闭工厂、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变化、监管机构
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5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包括管理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
部门骨干、董事会秘书室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层级投资
者交流团队,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交流团队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及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交流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分析师/研究员会议(现场、电话或视频);
(二)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专项说明会或沟通会(现场、电话或视频);
(三)投资者接待(公司拜访或调研);
(四)路演(网上或现场)、反向路演;
(五)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监管部门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六)新媒体平台;
(七)电话、传真与电邮;
(八)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五条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
行业绩说明会、专题沟通会、路演与反向路演等。公司应加强与境内外投资者的沟通,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业绩披露后,应加强与证券分析员/研究
员、主要股东的沟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下,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并应
6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加深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对公
司当期业绩的了解,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稳定公司股价表现。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上述方式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反向路演,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到公司举行座谈会、专题交流或现场参观等活动,使其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避免向其披露内幕消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
分析师来访/调研,参加投资者论坛,走访机构投资者,与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研究员保持密切联系,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及了解程度。
董事会秘书室应建立来访/调研事前、事后核查机制,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需对调研机构及个人的单位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确认,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泄露无
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使用缺乏事实依据的资料、对外发布或研究报告等文件提前知会公司等。调研过程及交流内容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调研的人员与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登载公司概况、经营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证券行情、专题文章、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及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网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董事会秘书室应及时更新投资者关系专栏的相关内容,并对投资者于网站上提出的问题或意见予以尽快反馈,当公司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相关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热线电话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7积极利用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充分关
注并授权专人及时查询监管部门平台中投资者关注问题并予以回复,对监管部门发来的关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问询、监管意见、投资者问题等,应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积极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并合理、妥善地安排股东参与参观、座谈活动。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采集、汇集与反馈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采集、汇集机制,包括:
(一)由董事会秘书室牵头,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各
8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经营和战略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筛选、更新和加工,形成投资者问答相关资料,定期报送公司管理层审阅;
(二)董事会秘书室应按月对投资者来电来函、现场拜访或
调研、投资者交流活动中关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汇
总、整理,形成投资者关注问题情况表并送公司管理层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室应及时对投资者情况(包括交流情况、联络方式、关注问题等)进行汇总、分类、更新,形成投资者关系资料库。
第三十六条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董事会秘书室
应密切跟踪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
(一)董事会秘书室应每月对上月末的A股股东、H股股东名
册进行股东持股、分布及持股变化进行分析,并形成当月的股东持股情况报公司管理层审阅;
(二)董事会秘书室应密切关注公司股价走势及股东持股变化,形成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表并送公司管理层审阅;
(三)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董事会秘书室应
根据其投资风格、对公司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的影响程度等,采取相应的沟通策略和沟通方式。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密切跟踪公司股价走势,每日
编制公司的A股、H股走势图,分析公司股价走势及原因。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对行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公司
的评价等进行研究,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发展等的评价,及时了解同业公司的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
并购进展情况等,并提供给公司管理层审阅。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工作,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及其他投资者交流活动予以详细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参与人员名单、活动中谈论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备查登记情况。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9料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投资者活动的存档、备案、报送等工作且存
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其修订权与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
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力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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