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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安车检测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5347692 股,发行价格为32.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879999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435849.0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1364140.96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252号、大华验字[2021]000253号)。
二、前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车”)分
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共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外,其余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银行名称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储存状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连锁机动车检
1安车检测38940188000273033正常
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测站建设项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锁机动车检
2安车检测15062816900016正常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测站建设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临沂正直
3安车检测745874785270正常
深圳宝安支行70%股权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连锁机动车检
4山东安车38940188000273115正常
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测站建设项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锁机动车检
5山东安车15987654321578正常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测站建设项目
三、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山东安车近日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分别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设账户仅用于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不变。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开户主体银行名称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余额连锁机动车检测
1安车检测华兴银行深圳分行8058801000771720
站建设项目连锁机动车检测
2山东安车华兴银行深圳分行8058801000772700
站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一及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
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越冬、张家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指“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
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山东安车在华兴银行深圳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山东安车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保荐机构对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越冬张家军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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