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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51证券简称:井松智能公告编号:2022-011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85.711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21.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48.9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31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09号)。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6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专户管理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已于2022年5月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6月与保荐
1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站西路支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专项用途账户状态号招商银行合肥望湖城
1551904725810402验资账户本次销户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双研发中心建设
21302010619200333245正常使用
岗支行项目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
3499010100102091644超募资金正常使用
业部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
4341301000016882516680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销户
营业部智能物流系统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
520000371480566600000204生产基地技术正常使用
行合肥站西路支行改造项目
公司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严格遵照监管协议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鉴于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合肥望湖城支行的验资账户(账号:551904725810402),已按照规定将资金转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为便于公司账户管理,公司决定将上述验资账户的账户余额4028.40元(为利息收入)全部转至499010100102091644账户,上述验资账户将不再使用。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存放在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账号:341301000016882516680),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为便于公司账户管理,公司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账户余额8001.33元(为利息收入)全部转至1023301021000809097账户(基本账户),上述账户不再使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验资账户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验资账户注销后,公司、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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