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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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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

失心疯 发表于 2022-8-18 00:00:00 浏览:  4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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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或个人投
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二)平等: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规范化: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以任何方式发布的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应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
1(四)诚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自愿性: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的法律、法规
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六)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七)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八)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2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还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
3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调研,包括但不限
于参观、座谈沟通等形式。投资者接待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部收到预约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组织实施。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4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5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互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信息、答复投资者的提问及
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一对一的沟通、现场调研、互动易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三)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
(四)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6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等经常
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工作档案;
(九)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十一)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三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7第三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对外披露
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8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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