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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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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小股 发表于 2022-8-23 00:00:00 浏览:  3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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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82证券简称:博深股份公告编号:2022-04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博深股份股票代码002282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井成铭张贤哲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
电话0311-859626500311-85962650
电子信箱 bod@bosun.com.cn bod@bosun.com.cn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713909335.39803037627.15-11.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59016269.87105243328.41-43.9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39737417.4498949031.42-59.84%利润(元)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85411.1036377586.01-101.8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2-45.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0.2-45.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4%3.39%-1.65%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末增减
总资产(元)3832912731.943879366273.55-1.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3340798872.633372583605.73-0.94%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195860数数(如有)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份数量股份状态数量
20700000
陈怀荣境内自然人9.43%5131681838487613质押1山东铁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铁
投(济其他9.22%501728960
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9700000
吕桂芹境内自然人8.88%483277980质押2汶上县海境内非国有
纬进出口7.88%4286809024213429法人有限公司
18165537
程辉境内自然人7.09%3857543228931574质押3
19600000
任京建境内自然人6.32%343693770质押4
张淑玉境内自然人4.99%2713310620349829
杨建华境内自然人4.92%2676478320073587
巢琴仙境内自然人3.61%196399340
杨燕灵境内自然人1.99%107992890
以上股东中,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任京建先生、程辉先生、张淑玉女士为公司的控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杨建华先生和巢琴仙女士为夫妻关系,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行动的说明与张恒岩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以上情况外,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无
况说明(如有)
注:1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2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5月12日,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深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和股东巢琴仙女士、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铁投(济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投基金”、“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甲方所持上市公司1118131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556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为“本次交易”)。2022年5月23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铁投(济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2022年5月24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铁投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和2022年7月9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12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2022-040、2022-042)。
本次交易前,铁投基金已持有公司5017289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2239%,若前述股份转让事项最终完成,铁投基金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1986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799%,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铁投基金是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铁投集团”)下属的产业投资平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系山东铁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如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完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山东省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2022〕第159号),深交所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对上述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确认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转让双方需按照确认书载明的转受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本次股权交易的受让方铁投基金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向本次股权交易的转让方支付了部分交易对价;转让方中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本次拟转让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3)本次交易还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时间尚不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涉及到的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9年 11 月 12 日及 2010 年 7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临时报告,披露了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0 年 7 月 6 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圣戈班公司(SAINTGOBAINABRASIVESINC.)和韩国二和公司
(EHWADIAMONDINDUSTRIALCO.LTD.)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关于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裁决,美国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一致,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中韩两国金刚石工具企业对美国的出口给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行业造成了损害威胁的结论。至此,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反倾销案件实质性损害威胁裁决结果的诉讼程序结束,2010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家中国金刚石锯片对美出口企业被包括在本次年度行政复审中。
2011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至
2010年10月31日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产品获得8.5%的分别税率。
2011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
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分别税率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2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
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了35.09%的分别税率。终裁结果公布前,美国海关仍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
石圆锯片及部件以35.51%的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
2013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最终获得了9.55%的分别税率;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日起(2013年2月11日),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9.5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
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同时规定,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公司获得的9.55%的终裁税率仅适用于该复审期间
(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待最终终裁税率公布后适用于相应的复审期间。
根据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按照9.55%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
间的进口关税,按照35.09%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反倾销律师提供的可能承担的关税结果重新计算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对期初其他应收款、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3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
应诉企业,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按照所聘律师测算结果,公司承担最高不超过10%的税率。公司按照这一税率计算当期应当计入成本的关税并编制当期财务报表。
2013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行
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10%的分别税率。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3年6月17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按照8.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到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3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公告,修改了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根据修改后的最
终裁决结果,公司在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期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公司在该复审期间适用的税率为零。自第二次年度
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修订之日(2013年7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2013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3.99%的分别税率,待
第三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公司美国子公司将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
(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7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适用税率为零),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仍在走法律程序,尚未清算海关保证金。
2014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4.65%的分别税率。自第
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4年6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14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四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1.21%的初裁税率,待第四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6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四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51%的单独税率。自第
四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5年6月8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五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2.20%的初裁平均税率。待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6月8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6年6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29.76%的平均税率。自
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6年6月14日)起,美
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29.76%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六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公司已申请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2017年2月4日公司收到美国海关关于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的通知。
2019年3月10日,接到美国商务部对第五轮复审的最终结果是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调整为
39.66%。在涉案期间公司清关进口的涉案产品金额为246.43万美元,缴纳保证金6.2万美元。
2016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6.20%的初裁平均税率。
2017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6.19%的税率。
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
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2019年3月,美国法院将美国商务部第六次终裁结果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进行了重审程序,相关重审结果
在美国法院进行进一步辩论。
5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的裁决,公司税率从6.19%更改为82.05%;2020年2月,公司将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
2021年1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公布了关于本公司上诉国际法院判决结果的第六轮反倾销复审的裁决意见,
将案件发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审。
2021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落实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第六次行政复审的裁决,重新计算了博深的税率,将税率
从82.05%降至29.31%。博深针对美国商务部在重新计算税率中存在的错误提交了法律抗辩。美国商务部部分接受了博深提出的抗辩意见,2021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发回重审裁决结果,将博深的税率进一步降低至
15.91%。2021年10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结果。
2017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七次年度行政复审,
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非强制应诉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8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七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2.05%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8年4月20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在针对本次行政复审裁决的法院程序结束前,美国海关不会对复审期内(2015年11月1日至
2016年10月31日)美国公司进口清关的涉案产品进行清算。
2020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将第七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裁决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公司的分别税率从82.05%
调整为41.025%。2020年4月10日,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针对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裁决的评论意见。
2022年1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决接受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公司认为,惩罚性税率不应参与分别税率计算,公司已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
2017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八次年度行政复审,
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被包含在本次复审中。由于美国起诉方后期撤销了对公司的复审申请,2018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对公司终止了本次复审。
由于美国起诉方撤销了对公司第八次行政复审的申请,公司需要以在第八次行政复审期间(2016年11月1日至
2017年10月31日)实际缴纳的关税保证金税率结算反倾销关税,未来从中国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将按照第七次行政复
审的终裁税率缴纳进口反倾销税保证金。公司美国子公司在涉案期间进口清关产品金额约30万美元,已缴纳保证金7.3万美元。
2019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九次政复审(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0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九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作为分别税率企业,获得了零税率。
2020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次政复审(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无出口涉案产品的证明。2021年8月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一次政复审(2019年11月1日至
2020年10月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销售,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1年
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一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二次政复审(2020年11月1日至
2021年10月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销售,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
自2009年11月美国海关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自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从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
锯片及部件征收进口关税保证金,博深美国公司共缴纳关税保证金9296202.31美元,其中2009年度缴纳227833.90美元,2010年度缴纳2541365.97美元,2011年度缴纳2264175.69美元,2012年度缴纳3177903.89美元,2013年度缴纳682201.10美元,2014年度缴纳76740.11美元,2015年度缴纳78967.43美元,2016年度缴纳207205.89美元,2017年度缴纳39808.33美元,2018年度缴纳452.55美元;2018年度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364855.93美元。2019年
1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501344.48美元,2019年4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870863.24美元,2019年3
6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月、8月补交缴第四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35764.44美元,2019年9月补缴第五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1135030.18美元。
2021年6月1日收到退还的第九次行政复审期间的保证金及利息1833.42美元;2022年3月15日补缴第六次行政
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252697.48美元,2022年3月21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70229.55美元,2022年4月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10768.19美元,2022年6月补缴第七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375219.24美元。
董事长:陈怀荣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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