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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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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重新制定)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2-8-24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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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预防因泄密导致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公司可以通过公告、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投资者教育基地、上证 e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发布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在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6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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