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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更换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赵一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马宏达:唐松莲:
阮永平:牟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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