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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除2022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
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利益转移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2022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调整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合理适当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
2022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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