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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卢忠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44号
卢忠奎:
2020年11月13日,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你所持公司5%股份转让给本草汇,并将你及一致行动人黄克凤合计所持公司19.2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本草汇行使。2020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显示,你及黄克凤与本草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1年3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本草汇,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舒。2021年10月14日和2022年1月1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及《关于董事减持股份完成的公告》显示,
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减持公司股份5143944股,交易金额1984.87万元,上述减持行
1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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