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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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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2-8-30 00:00:00 浏览:  5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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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7证券简称:珠海港公告编号:2022-068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
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
〔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范围,因此需要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的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2年1月1日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变更的内容
1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准则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局意见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
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充分了解和讨论,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
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
〔2021〕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意见
3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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