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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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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股份: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9-2 00:00:00 浏览:  3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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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TAIYUAN)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楼21层邮编:030021
21/F,TowerT4,ChinaResourcesBuilding,No.1ChangxingRoad,WanbailinDistrict,Taiyuan,Shanxi
电话/Tel:(+86)(351)7032237/38/39 传真/Fax:(+86)(351)702434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2022年9月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1G2021013002】
致: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何刚律师依据《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证上〔2022〕439号)的要求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海德股份于2022年9月1日(星期四)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德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8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9月1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8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日下午2:50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海德股份副董事长李镇光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3.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日9:15-9:25,9:30一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9,86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29,651,442股的75.28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5,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0.091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0,71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75.373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08,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1.926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寇日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700,711,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908,2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需要特别决议事项,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之二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寇日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700,711,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908,2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同意,表决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出具,一式三份。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了建华
负责人:张蕾经办律师:
弓建峰
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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