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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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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国民爷爷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3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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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依据《酒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酒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场化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签订的《聘任合同》和专门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
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以契约为核心、权责利相统一,与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结果考核与过程
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薪酬与考评体系。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W1)、绩效年薪(W2)和任期激励收入(W3)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W1)。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
1入。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董事长基本年薪的0.6-0.9倍发放,0.9
倍发放人数一般不超过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的20%。
(二)绩效年薪(W2)。绩效年薪是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
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计算公式:W2=W1×N×T,其中:N 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0≤N≤2),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时,N= 1.9+(考核得分-90)/100;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B 级时,N= 1.7+(考核得分-80)/100;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C 级时,N= 1.5+(考核得分-70)/100;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时,N= 1.3+(考核得分-60)/100;
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时,N=0。
T 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T=规模系数(S)×功能定位系数(F)。
规模系数(0≤S≤1.5)根据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剔除非经营性政府补贴收入、加回研发费用)、职工人数五项
指标加权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其中权重分别为:资产总额30%、净资产20%、利润总额20%、营业收入15%、职工人数15%。
功能定位系数 F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上浮10%,最高不超过2;综合考核结果为称职的,绩效年薪按照计算公式确定;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绩效年薪减半兑现;综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综合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暂停兑现绩效年薪,待“不定等次”事项结果明确后,根据补定等次情况或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三)任期激励收入(W3)。任期激励收入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考核结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以内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公司实际和任期考核评价进行核定。计算公式:
W3=∑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 W1+绩效年薪 W2)×R×20%,其中:
R 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0≤R≤1),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时,R=1;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B 级时,R=0.85;
2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C 级时,R=0.7;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时,R=0.5;
当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时,R=0。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任期激励收入减半兑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无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一般三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重点工作推进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权重60分,重点工作推进指标权重4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权重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差异化设置。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济效益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推进指
标得分+重大奖惩事项计分)×年度业绩考核系数。
1.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计分。
经济效益指标包括总体业绩指标、行业对标指标、个人业绩指标。
侧重业务经营高管:主要考核总体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
侧重职能管理高管:主要考核总体业绩指标和行业对标指标。
总体业绩指标、行业对标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内容和权重,每年可根据整体战略目标或经营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1)总体业绩指标得分。
总体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完成分+贡献分
净利润指标完成分由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进行比对确定分值:完
成年度净利润指标的,按照净利润指标分值的95%计算完成分。未完成年度指标的,以净利润指标分值的95%为基础,按照差额程度扣减相应比例分值,最多扣至满分的50%。
贡献分根据超额完成年度指标情况确定:超额完成年度指标的,按照实际超额程度给予净利润指标分值相应比例的加分,最多加至满分。净利润为负值的无贡献分。
本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度下降的,在净利润指标得分基础上视下降程度再扣减相应比例分值,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2)行业对标指标考核计分。
行业对标指标得分=基本分+奖惩分
基本分对照国务院国资委同期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进
行行业对标(分较差值、较低值、平均值、良好值、优秀值5个档次)
确定档次,根据档次计算得分。指标达到优秀值的,基本分为满分;
指标达到良好值的,基本分为满分的90%;指标达到平均值的,基本分为满分的80%;指标为较低值的,基本分为满分的70%;指标为较差值的,基本分为满分的60%;指标低于较差值的,基本分为满分的
50%。
奖惩分依据各指标完成情况计算:指标当年对标档次较上年度提
升一档的加0.5分,最多加至满分。较上年度下降一档的扣减0.5分。
(3)个人业绩指标考核计分。
个人业绩指标根据公司分解下达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分管企业年度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确定。
2.重点工作推进指标考核计分。
对于定量指标,完成后得分为满分;未完成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减相应比例分值。
对于定性指标,完成后得分为满分,未完成的,根据完成情况计分。
3.重大奖惩事项计分。
重大奖惩事项计分,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扣分不超过20分。
(1)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视情况加1-3分。其中取得
国家级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奖的,加3分;取得省部级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奖一等奖的加2分;取得省部级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奖二等奖的加
1.5分;取得省部级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奖三等奖的加1分。同一成果
获得不同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加分;不同成果所获得奖项,分别单独加分。
(2)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集体或人个取得突出成绩、履行社会
责任做出重大贡献等受到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予以加分其中:
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加2分,个人加1分;受到省级或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加1分,个人加0.5分。集体或个人受到市级通报表扬的加0.5分。
同一事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的,按照就高原则加分。
4(3)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
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
案件、恶性竞争、群体性上访事件、在经营投资中造成重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视情况予以扣分,其中造成一般影响的每次扣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每次扣3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视情况予以扣分,其中造成一般影响的扣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3分。
(5)上述(3)(4)所列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级。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4.年度业绩考核系数。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盈利能力、资本回报水平、抗风险能
力、创新能力、社会责任、经营难度等因素确定,数值在0.85-1.15之间。
第七条净利润指标加回和扣减事项。
1.下列事项计算年度净利润时予以加回:
(1)当期发生并计入“研发费用”的“期间费用”,未转为无形
资产的按照75%的比例予以加回;转为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加回。
(2)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
响金额按照75%的比例予以加回;
(3)承担政府重大项目融资产生的费用化利息支出,按照实际
发生额加回;资本化利息支出,按照75%的比例予以加回。
2.企业当年取得的与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的政府补助收入视情况予以扣除。
3.下列非经常性损益在净利润指标中折扣计算主要情形和折扣
比例如下: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处置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收益按照50%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2)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按照75%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3)债务重组收益按照50%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5(4)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按照75%的比
例予以折扣计算;
(5)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照75%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6)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产生的收益按照75%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按照75%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8)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收益
按照50%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9)委托投资收益按照75%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10)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收益,按照50%的比例予以折扣计算;
(11)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收益项,根据具体事项内容综合确定折扣计算比例。
第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指标、任期综合评议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综合评议为对任期内相关工作的举措及实施效果的评议;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依据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任期综合评议得分+任期内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基本指标权重50分,任期综合评议权重20分,任期内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30分。
1.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依据上一任期完成值(首次实施任期制考核,以实施任期制考核上一年度完成值为准),结合经核准的可剔除客观调整因素确定。完成目标值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照低于目标值的程度扣减相应比例分值。
2.任期综合评议主要对任期内相关工作的举措及实施效果进行评议,综合确定得分。
3.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依据企业任期内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结果每得一次 A级计 10分;每得一次 B级计 8.5分;每得一次 C 级计 7分;每得一次 D级计 5.5分;每得一次 E级计
4分。
6第九条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公司实施重大科技
创新和创新风险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十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考核得分 90 分(含)以上的确定为 A 级,80(含)-90 分的确定为B 级,70(含)-80 分的确定为 C 级,60(含)-70 分的确定为 D 级,60 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 E 级。考核结果降级或受限,考核得分为考核确认等级的最高值(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级受
限:
1.党的建设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不得进入 A 级;党的建
设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不得进入 D级以上(含 D级)。
2.净利润目标值为负数的不得进入 A级。
3.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的不得高于 B级。
第十二条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任期考核结果
不得高于 B 级。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级的,由董
事会及时开展约谈提醒,帮助分析问题、明晰思路,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或任期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调整。
第五章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标准和分配系数每年核定一次,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执行。未核定前,先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和分配系数分月预发,核定次月进行调整,多退少补。绩效年薪按照上年度考核绩效年薪的60%分月预发,待当年考核结果确认后清算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经相关程序核准确认后,
7由公司一次性提取,按4∶3∶3的比例分期兑现。任期考核结束当年
兑现40%,其余60%作为延期薪酬,在次年和第三年年末各兑现30%,由公司设专户管理,可在当年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期间利息收入归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工资总额,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核算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自下发职务调
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
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经董事会和上级部门审批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
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施企业年金
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
过国家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及薪酬发放情况接受
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上
级主管部门等外部监督,并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薪酬和考核兑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六章追索扣回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管理。高
8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个人当年10%-20%
的绩效年薪:
1.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
或兼职取酬的、擅自领取其他奖金和实物奖励的,责令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个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2.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予以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个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3.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个人当年10%-
20%的绩效年薪。
4.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制度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个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
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个人当年真实业绩考核确定的绩效年薪的10%-20%。
第二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因违规违纪,或因发生经营决策失误、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国有资产流失、群体性事件等情况,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减(或扣回)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1.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警示谈话的,扣减(或扣回)5%的当年绩效年薪;
2.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诫勉谈话的,扣减(或扣回)1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3.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警告或记过政务处分、警告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3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4.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调离岗位组织处理、记大过政务处分、严
重警告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5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5.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降职组织处理、降级政务处分、撤销党内
职务或留党察看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70%的当年绩效年薪,
9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6.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免职组织处理、撤职或开除政务处分、开
除党籍党纪处分的,扣减(或扣回)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全额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同时给予的,扣减(或扣回)的当年绩效年薪按就高原则执行。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分别单独扣减当年绩效年薪,直至全部扣完,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本条(3)、(4)、
(5)、(6)处理或处分的,当年绩效年薪全部扣完,并酌情扣减(或
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六条追索扣回制度不仅适用于现职高级管理人员,也适
用于调离、离职和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考核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主体,负责组织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研究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署,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与其它经理层成员签署。
第二十八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
基本信息;考核期间;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考核指标及目标值、计分规则等;考核实施与奖惩;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程序:
1.考核期初,董事会及薪酬与考评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运行情况
及发展规划,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高级管理人员充分沟通后予以确定。
2.考核期间,董事会及薪酬与考评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检查监
督等多种方式对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3.考核期末,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内部管理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作自我评价,董事会及薪酬与考评委员会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10考核情况按相关程序核准确认后,形成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并向高
级管理人员反馈。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及薪酬与考评考核委员会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2年度开始施行。原《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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