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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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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智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9-9 00:00:00 浏览:  3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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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9证券简称:金卡智能公告编号:2022-047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议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9月8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股东及相关人员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95201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95530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5648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7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40077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34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428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
25648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780%。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87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14%;
反对1233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21%;弃权90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52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48%;反对1233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88%;
弃权90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87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14%;
反对1233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21%;弃权90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52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48%;反对1233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88%;
弃权90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387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14%;
反对1233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21%;弃权90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529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48%;反对12339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88%;
弃权907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郑寰律师、王迟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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