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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 A、深中华 B 公告编号:2022-019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085.9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粤0303民初3787号
《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粤0303执保498号《民事裁定书》
等法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涉诉金额为3085.9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同时公司也对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了反诉,诉求其支付项目回报收益款600万元。上述案件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反诉与本诉同时开庭,未当庭宣判。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2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
粤03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5日计至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95元,由原告承担96095元,由被告承担100000元。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本院退回原告100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反诉费53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合计206.02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本案不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目前,该诉讼还处于上诉有效期内,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诉讼相关判决文件等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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