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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协议收购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安
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扬子洲水厂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
事项
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
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
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万志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新培
余新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史忠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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