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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0909第1046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0909第1046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对本次发行方案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所针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其它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的相关表述。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内容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对本次发行的规模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发行规模的调整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56469.08万元(含156469.08万元),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564.69万张(含本数),债券具体发行规模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整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1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110000.0075409.06-
1.1艾睿光电红外热成像整机项目80000.0061909.06艾睿光电
合肥英睿红外热成像终端产品
1.230000.0013500.00合肥英睿
项目
2智能光电传感器研发中试平台90000.0040000.00齐新半导体
3补充流动资金41060.0241060.02睿创微纳
合计241060.02156469.08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未进行其他调整或修订。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的相关事宜已分别经由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的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的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有权对本次发行方案实施调整,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的结果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发行方案的实施尚须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黄鹏:
代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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