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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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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红牛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3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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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
表决,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协议收购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安
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扬子洲水厂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有利于消除公司
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满足上市公司合规监管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规模的扩大;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结论具有公允性,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三、关于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
事项
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相关议案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
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有利于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满足上市
公司合规监管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扩大;本次交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转
让价格以经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为准。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万志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余新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史忠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州子起
邵鹏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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