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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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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好运 发表于 2022-8-30 00:00:00 浏览:  5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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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行为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8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28名激励对象授予8440.9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0元/股。
独立董事:杨雄、肖胜方、朱乾宇、孟跃中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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