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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上海华谊就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
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十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上海华谊就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是公司与上海华谊就气体公司合成气项目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协议约定的一系列安排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本次股权委托管理不发生资产权属转移,公司仅提供股权受托管理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用,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委托管理价格是综合考虑公司为履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托管工作而发生的成本,委托费用合理公允。
我们同意公司十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上海华谊就合成气供应及配套项目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管一民段祺华李垣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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