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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9月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利益等客观因素及发展需求做出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
1/2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德华张世超杨利成
2022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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