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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判断,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选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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