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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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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9-29 00:00:00 浏览:  4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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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9证券简称:力合微公告编号:2022-052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
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已与中信证券签署保荐协议,由中信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兴业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力合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利普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1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72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700 万股,股
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91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35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5801.8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55.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3-5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力合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利普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募集资金专项序号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余额专户用途账户账号深圳市力合微电华夏银行深圳南头新一代高速电
1108680000002732684149317.17
子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力线通信芯片深圳市利普信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研发及产业化
27679739714194022.81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项目深圳市力合微电华夏银行深圳南头
3108680000002732796635825.41微功率无线通
子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芯片研发及深圳市利普信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7640739705878632.00产业化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2深圳市力合微电华夏银行深圳南头
5108680000002732801363710.64
子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深圳市利普信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基于自主芯片
677707397108644850.40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物联网应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发项目长沙力合微智能66150078801200001
7股份有限公司长沙30210.76
科技有限公司002麓谷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研发中心与总深圳市力合微电79290078801800001
8股份有限公司深圳1602547.00部基地建设项
子股份有限公司582福田支行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力合微电79290078801600001
9股份有限公司深圳4970.42超募资金
子股份有限公司583福田支行
注:上述余额不含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余额。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普信通科技有限公司、长
沙力合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深圳南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麓谷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跃明、花少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在甲方提出支付申请时,应当及时划付。甲方须按真实交易申请付款,
并保证募集资金用途与约定一致,保管好所有支付凭证,乙方有权利对其凭证进行审核。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4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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