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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铁科首
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主
营业务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研发的资金需求、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额度不超过4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额度不超过9亿元(包
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合理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
一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
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定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季丰
2001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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