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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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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8-27 00:00:00 浏览:  7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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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
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控制的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资)关联交易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与香港财资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与预算部、资本运营与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审计部、财务
管理中心、海外事业部(华能澜沧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香
港财资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香港财资的金融业务风险。第四条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关联资金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在香港财资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与预算部、海外事业部(华能澜沧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为香港财资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与香港财资资金往来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关联资金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建立关联资金风险报告机制。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香港财资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
得并审阅香港财资的财务报告,评估香港财资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充分了解香港财资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定期取得并审阅香港财资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与香港财资发生关联交易前,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关联交易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香港财资半年报及经审计的年报,评估香港财资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香港财资基本情况;
(二)香港财资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三)香港财资经营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公司与香港财资发生金融业务情况;
(五)风险评估意见。
第八条当香港财资出现金融业务异常波动风险时,领
导小组应及时向香港财资、华能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九条公司与香港财资之间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香港财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
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一)香港财资出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
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二)香港财资出现违反《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
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2.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3.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4.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5.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6.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7.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香港财资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香港财资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香港财资的股东对其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香港财资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香港财资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期间,香港财资如出现风险处置预
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出现上述情形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香
港财资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处置风险责任和措施,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目标;
(二)处置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处置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香港财资充分沟通,敦促香港财资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处置投资、收回拆放同业资金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应向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五条突发性金融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香港财资的监督,要求香港财资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香港财资金融风险进行评估,调整业务比例。
第十六条针对香港财资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
取经验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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