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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3证券简称:惠泉啤酒公告编号:2022-007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文内容修改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原文内容修改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议。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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