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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增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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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
TAHOTA LAW IIRM
二〇二二年十月
重专项核查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2)泰律意字第19171号
致: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蜀道集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
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就蜀道集团增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
“公司”)股份的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发布相关
规定、指引的理解出具核查意见,并仅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已获得蜀道集团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
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
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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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
获得合法授权。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
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
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
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公告材料,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
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持的增持人蜀道集团,现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ACK35Q8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蜀道
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中海国际中心H座
法定代表人: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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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注册资本:480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营业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
土地整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
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
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检验检测
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未发现依据法律、法规和《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可能影响蜀道集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存续的情形,蜀道集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sichuan/index.shtml)、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
( 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蜀道集团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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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蜀道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蜀道集团持股情况
根据四川路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120),本次增持前(即2022年8月10日前),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路桥股份
3,303,579,9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68.75%。
(二)增持计划
根据四川路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120),蜀道集团计划于2022年8月10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增
持公司股票,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30,000万元,不超过60,000万元;本次拟增持
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蜀道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
机实施增持计划,以此确定相关增持数量。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蜀道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10月
14日期间(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蜀道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54,606,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累计增持金额为576,900,05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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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22年8月10日,四川路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120),披露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蜀道集团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3,303,579,913股。同时披露2022年8月10日,蜀道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票5,506,800股。
2022年8月29日,四川路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125),披露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蜀道集
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745,600股。
2022年10月9日,四川路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143),披露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蜀道集
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1,796,424股。
经蜀道集团说明,其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增持完成后及时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披
露增持结果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如相关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
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增持前(即2022年8月10日前),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路
桥股份3,303,579,913股,根据公司2022年10月9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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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2年9月29日,公司总股本由4,804,943,889股变更为4,813,683,889股,即本
次增持前(即2022年8月10日前)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路桥股份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约为68.63%;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蜀道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
公司股份54,606,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未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股份。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蜀道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
为及信息披露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
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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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
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李林问
子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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