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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
付煤炭运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富能源售电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石河子市天富智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易通”)预付煤炭运费合计不超过10000万元,煤炭承运价格执行天富易通中标公司2022年度煤炭运输项目价格;为保障公司燃
煤稳定供应,锁定煤炭成本及运输能力,本次预付煤炭运费是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考虑;交易价格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定价合理、公平,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王世存陈建国易茜2022年10月11日(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世存陈建国易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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