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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文一科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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