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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江南高纤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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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江南高纤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cc220607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7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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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27股票简称:江南高纤公告编号:临2022-033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关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政策要求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
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此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
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
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二、本次试运行销售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
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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