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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监督权、检查权和建议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证券部负责协助监事会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书内容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
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证券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的通知事项为会议召开2日前。书面通知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人选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现场结合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发送至证券部。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
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相同于股东大会记录保存期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含日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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