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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HBIS02”公司债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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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HBIS02”公司债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鲁宾花 发表于 2022-9-21 00:00:00 浏览:  5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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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9181.SZ 债券简称:20HBIS0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减少注册资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022年9月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光大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1一、发行人概况
(一)公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三)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李卜海
(四)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 债券简称:20HBIS02
(三) 债券代码:149181.SZ
(四)债券期限:5年
(五)债券利率:4.20%
(六)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七)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八)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等
(九)债券起息日:2020年7月30日
三、重大事项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于2019年05月
06日至06月26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的281486760股股份全部注销。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281486760元,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618607852元减少为10337121092元,
公司总股本将由10618607852股减少至10337121092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报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提出上述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注销进展公告。
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书
面材料提交方式如下:
1.书面材料寄送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河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0500232.提交时间:2022年09月15日至2022年10月29日。邮寄方式提交的,
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3.申报所需材料:
(1)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
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联系人:梁柯英
5.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健、盈利情况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有息负债均按时还本付息。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光大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光大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3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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