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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90号关于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13层1312,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洲裕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0月21日,洲裕能源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股东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叶湘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景峰医药4398.87万股转让给洲裕能源。同时,叶湘武将其所持有景峰医药的12084.74万股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洲裕能源。本次转让完成后,洲裕能源合计持有景峰医药18.74%的表决权,成为景峰医药控股股东。2022年6月8日,洲裕能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景峰医药300万股,占景峰医药总股本的0.34%,减持金额1050万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洲裕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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