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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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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9月修订)

屠城狐闹闹 发表于 2022-9-21 00:00:00 浏览:  4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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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9月修订)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2022年9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九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4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5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7
第五章审计程序.................................8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10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10
第八章责任追究................................11
第九章附则...................................12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行党委、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队伍建设。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负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公
司党委、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涉及公司其
3他单位的,其他单位应协助执行。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与法律风控总部,作为公司审计
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所属中型以上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专门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应接受母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4第九条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公司可
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内部兼职审计人员,可以聘请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实行签字背书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工作实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审计人员进行奖惩。
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51、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集团重
大决策情况进行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
7、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8、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9、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0、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1、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或事项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各项
6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7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
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审计计划和公司临时确定的审计事项应成立审计工作组逐项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组实行主审负责制。
第十九条通过审核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
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对于重要的审计事项和足以影响审计结论的问题,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双方必须逐一核实并按项分别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
8定。重要的审计报告和结论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内部审计机
构根据被批准的审计报告,可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
审定意见,及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
审计部门应检查落实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意
见和建议的采纳结果,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提出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公司有关领导应当召
集相关部门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含离任和接任者)进行谈话,该奖惩的依照规定进行奖惩,以落实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终结的审计事项,应
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9保存时间,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总结。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省国资委管理和提拔的公司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其他内部单位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10司法机关。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
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及地方新颁布的法规条款
有冲突的,应以新颁布的国家、地方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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