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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华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8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注册申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1.56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258.44万元。截至2022年8月24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4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5-00008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实施主体
嘉兴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项目130037.0933000.00嘉兴瑞华泰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10000.0010000.00瑞华泰
合计140037.0943000.00-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2年8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67.08万元,其中资信评级费42.45万元,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24.63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67.08万元,上述事项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5-00348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7.08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5-00348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王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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