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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5日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2万股,授予价格为19.51元/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诗伟:
2022年9月5日(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连生:
2022年9月5日(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海腾:
202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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