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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
4、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日)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1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日)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一致同意以2022年9月
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2万股,授
予价格为19.51元/股。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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