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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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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小包子 发表于 2022-10-28 00:00:00 浏览:  6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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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广东惠州
二〇二二年十月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无须向上交所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公司信息暂
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
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
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1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知情人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否□是□否名单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审批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管理制度附件2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广东利元
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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