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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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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西域道长 发表于 2022-9-21 00:00:00 浏览:  6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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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1证券简称:创业慧康公告编号:2022-067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
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3.266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2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业慧康”)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满足。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涉及的12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票143.2665万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1、2019年9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4日,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19年11月1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1月7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1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1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总数由1125.50万股调整为1123.75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6人调整为305人。
6、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和《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7、2020年8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0.1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总数由240.00万股调整为239.82万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9人调整为136人。
8、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张超因成为职工代表监事、曹来郑等3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9、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解锁3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涉及
的666.4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10、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
《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秦俭文等12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5.86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20.7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5.16万股。
11、2021年8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
《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1年6月28日完成2020年权益分派事宜,根据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同时,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胡元杰等6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2.23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9.89万股,预留授予部分
2.34万股。
12、2021年9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解锁13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涉及
的151.359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13、2021年12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邓海燕等2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92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6.43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0.4875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解锁288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623.1712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14、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高金林等11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6.087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9.067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7.02万股。
15、2022年9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郭靖等10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30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8.7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0.585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解锁12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143.266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除上述涉及调整事项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二、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符合解锁条件后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50%。公司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9月3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序号解锁条件是否到达解锁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2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条件。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8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业绩要求: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本次股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权激励影响的净利润为增长率不低于90%;199612997.19元;2021年度,公司
3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本损益后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影响的净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为393902341.66元,2021年较利润的影响。2018年增长率为97.33%,满足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 120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考核结
4
(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果均为 A,满足解锁条件。
于所有考核对象。考核结果为(A),按照 100%比例解锁;考核结果为(B),按照 80%比例解锁;考核结果为(C),则考核结果为不达标,不得申请解锁,当期全部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对应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
三、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具体情况及安排(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本次可解锁数量剩余未解锁数量姓名职务
票数量(万股)(万股)(万股)
张崧副总经理3.901.950
陈东副总经理3.901.950
方宝林副总经理1.950.9750
孙烈峰副总经理1.950.9750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274.833137.41650
心研发(业务)人员(116人)
合计286.533143.26650
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预留授予部分总数的比例均为50%。最终本次可解锁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
2021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21年度的考评结果,公司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120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2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
143.266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13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12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按照相应解锁比例正常解锁。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120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照相应比例解锁。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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