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 600085
  • 同仁堂
  • 当前价格37.46↓
  • 今开38.04↑
  • 昨收37.97
  • 最高38.10↑
  • 最低37.29↓
  • 买一37.45↓
  • 卖一37.46↓
  • 成交量8.28万手
  • 成交金额311.09百万元<
查看: 538|回复: 0

时代电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时代电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2-10-22 00:00:00 浏览:  5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GRANDALL LAWFIRM(HANGZHOU)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No.2&No.15,Block B,Baita Park,old Fuxing 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份产由的附支中作料受益(“元本”林商五))相重(附件)印审共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月)《共恒公国味共号人中》慰办共(“会大来姐光本,林商平)会失来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现行有效的《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本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于2022年9月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
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
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21日下午14:00在株洲市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峰区时代路时代宾馆中车时代党校301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东林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
至2022年10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包括沪股通股票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截
至2022年10月17日16:30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54,815.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19194%。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92,541.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00129%;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62.273,84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906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
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确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中车时代半导体中低压功率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李开国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议案2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
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中车时代半导体中低压功率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开国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2 已对A 股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
有效。
一一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吴钢
苏致富苏放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5 18:23 , Processed in 0.805102 second(s), 53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