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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2证券简称:新易盛公告编号:2022-053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0月14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7.5507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62元/股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14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157.550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3、授予价格:11.62 元/股。
4、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
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占本激励计划序号姓名职务国籍性股票数量授予限制性股公告日公司股(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1戴学敏副总经理中国1.50.95%0.0030%
2王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1.50.95%0.0030%
3林小凤财务总监中国1.50.95%0.0030%
4陈巍副总经理中国10.63%0.0020%
5朱祥光高级技术顾问中国台湾0.880.56%0.001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96人)151.470795.96%0.2987%
合计(201人)157.8507100%0.3113%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低于70%。
以2019-2021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低于12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0月1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157.550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
激励计划,公司拟取消授予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合计0.3万股。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1人调整为198人,拟授予权益数量由157.8507万股调整为157.5507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2年10月14日
2、授予价格:11.62元/股。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98名,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157.5507万股授予概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占本激励计划序号姓名职务国籍性股票数量授予限制性股授予日公司股(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1戴学敏副总经理中国1.50.95%0.0030%
2王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国1.50.95%0.0030%
3林小凤财务总监中国1.50.95%0.0030%
4陈巍副总经理中国10.63%0.0020%
5朱祥光高级技术顾问中国台湾0.880.56%0.001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93人)151.170795.95%0.2981%
合计(198人)157.5507100.00%0.3107%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年10月14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需摊销的总费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量(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57.55071629.07186.85868.84480.5592.84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已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157.550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62元/股。
九、监事会意见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9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98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1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157.550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62元/股。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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