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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朗科智能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监管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5号)核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含税)
583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人民币374170000.00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
部费用人民币(含税)1685800.00元,加上可予抵扣的增值税人民币425422.6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909622.6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年2月22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11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相继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
1协议》,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均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资金余额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755901912910999-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7559019129109884896.08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301012200200548721822.5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科
4499110100100038793228.99
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科
549911010010003867474.71
技支行
合计27022.32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公司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以下统称“农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存放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宁波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全部转入农业银行专户,宁波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到期后,相关募集资金和现金管理收益等也将全部转入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新募集资金专户转入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上述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注销在宁波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农业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合肥朗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朗科智控有限公司)就开设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原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与有关各方协商解除。该新开立的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调整
2未改变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将另行公告。
四、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7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使用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朗科智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宇涛路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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