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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5证券简称:路通视信公告编号:2022-061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182 号 F412 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竹先生主持。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856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8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981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655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7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20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04%。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均以2022年9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6、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7、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8、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9、审议未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446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27%;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1245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42%;弃权58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7%。
10、审议未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82%;反对38945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700%;弃权13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8112%;反对35722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10%;弃权13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静、马玲玉;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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