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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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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2-10-14 00:00:00 浏览:  7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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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9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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