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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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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日进斗金 发表于 2022-10-19 00:00:00 浏览:  5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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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马丽,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马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减持预披露承诺
马丽在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本人减持赛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马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赛升药业股份960万股、475万股,交易金额合计约15084.50万元,马丽未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赛升药业公告减持意向,违反了其所作的承诺。
二、权益变动违规2022年7月6日,赛升药业披露的《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显示,2015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9日,马丽及一—1—致行动人刘淑芹合计持股比例由15.12%下降至8.02%,累计变动比例达7.10%。其中,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12月16日,马丽及一致行动人刘淑芹合计持股比例由15.12%下降至11%,累计变动比例为4.12%,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马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赛升药业股份960万股、475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99%、0.99%。马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停止买卖赛升药业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马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8.6.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马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马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赛升药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2—对于马丽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1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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